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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我校召开警示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5 08:08:5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精准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苏教监函〔20181 号)要求,我校党委高度重视,迅速传达《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于920日利用党日活动的契机组织各支部召开了本次专题组织生活会。

此次校党委统一印放学习材料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警示教育素材:大连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亮剑“微腐败” 对违规补课行为说“不”。于920日上午组织召开支委会议,先行学习讨论。而后于920日下午,由各支部召集全体党员,展开学习和讨论,批评与自我批评。

 

 

 

附学习材料一:

学习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

一、新修订的《条例》总结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2015年修订《条例》,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二、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在政治纪律中,开宗明义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以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六是规定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纪法贯通,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通过抓纪律执行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

2018年修订版党纪处分条例划出了下列22根高压线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干扰巡视或不落实整改要求,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项目,严重者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 ··.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3.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4.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5.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16.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将被处分

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9.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2.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决心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从严、管党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取得了卓著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尖锐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老问题反弹回潮的因素依然存在,实践中还在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加强纪律教育,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党中央时隔三年,再次对党纪处分条例作出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树立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有利于增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使我们党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和考验,更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附警示教育案例:

大连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亮剑“微腐败” 对违规补课行为说“不”

725日,网上突现一篇“大连育明高级中学教师进行违规补课”的帖子,社会关注度高、反应强烈。大连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充分发挥“探头”作用,直面群众关切,迅速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于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过媒体、网络主动公示处理结果,受到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一是快速反应,履行监督职责。725日上午,大连育明高级中学教师进行违规补课行为在网上曝光后,大连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第一时间与大连市教育局党委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同时,驻市教育局纪检组要求市教育局党委,要坚决查处违规补课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并将该问题做为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的“师德建设年”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重从严从快处理。

  二是主动发声,做好舆情引导。因该问题在网上持续发酵,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驻市教育局纪检组督促市教育局主动发声,通报案件进展情况。726日,市教育局在 “大连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网络公告,宣布将对6名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参与违规补课教师进行现场调查。大连电视台、大连广播电视台、大连日报、大连晚报、大观新闻网、“大连纪检”微信公众号等众多媒体,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转发,舆情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快查严办,开展执纪审查。726日下午,驻市教育局纪检组立即成立4个核查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查清事实后,727日,经组务会研究决定,对6名参与违规补课的教师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记过处分,并取消三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对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党总支及党政负责人进行问责,责令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党总支向市教育局党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分别给予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党总支副书记、校长党内警告处分,并予以通报。728日,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将大连育明高级中学6名教师违规补课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大连市纪委,并在“大连纪检”微信公众号向广大市民通报曝光。

  四是标本兼职,搞好警示教育。729日(周日),大连市教育局党委召开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全市教育系统190余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大连育明高级中学校长做了深刻检查。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向市教育局党委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市教育局党委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规范办学行为各项制度,针对问题深刻查找原因和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求市教育局党委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惩治力度,有效遏制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行为,坚决遏杜绝侵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问题发生。(材料来源:驻部纪检监察组   20188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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