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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荣誉

江苏省南通第一中学学生社团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7 15:51:3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定此条例。
  第二条 各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我校学生社团统一接受学校社团管理中心(以下建成社管中心)管理,其核心领导为社管中心理事会。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缴纳、学校奖励或社会赠予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经费收支必须接受学校社管中心财务部的监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学校社团管理中心是所有社团的核心管理机构。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经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
  第六条 成立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2、有暂定的名称和相应主题,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且必须聘请至少一位指导老师;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社管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的筹备申请书,填写好的社团成立申报表;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3、该社团活动与近期活动总体规划
  4、指导老师同意书。
  第八条 经社团中心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召开成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成立的社团社团管理中心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核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不予成立:
  1、校内有性质相同的社团;
  2、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3、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十人的;
  5、没有正式指导老师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应由全体成员组成,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社团管理中心组织部备案,并由社团管理中心酌情上报。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3、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 第一次成员大会时需:
  1、选举社长等负责人,成立相应结构组织。
  2、确定成员名单。
  3、确定社名及明确主题。
  4、确定社团活动计划。
  附:会后需将以下事项至社团管理中心组织部备案:
  1、会议记录
  2、成员名单及组织机构名单
  3、社团活动方案。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传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本着自愿的原则,社团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相关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团章程,接受社团考核,定期注册;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由本条例第十三条列出)需要变更的,应在十天内向社团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管中心将予以注销:
  1、超过半学期不活动,或只作计划不予实施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或已合并的;
  3、指导老师建议注销或指导老师不能正常参与指导工作的;
  4、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社管中心负责组织对其审查,并出具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社管中心将在审查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社管中心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在学校学生处的指导下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3、定期召开理事会和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4、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向学校社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1、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赞助;
  2、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3、以社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与校外单位、社团的联谊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如需校方提供场地,需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团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指导老师、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学校社团管理中心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各社团必须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成员,内容,活动反映和对活动的思考)。社团部有权抽查各社团的活动记事本,并于学期末将各社团的活动记录收齐编档。社团管理中心还将对活动的影像资料收齐归档。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需要海报宣传,需经社团管理中心媒体部审批。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经社团管理中心媒体部批准后方可出版,并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学校社团管理中心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暂停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直至注销该社团。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社团管理中心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行优良,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影像资料等及时归档;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学校社团管理中心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学校社团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活动停止,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违背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3、未按要求及时申请注册;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5、不能及时完成社团管理中心统一部署的工作和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南通第一中学社团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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