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第一中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考勤制度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工人均系考勤对象,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组织工作。
2.教职工的考勤由所在处室组进行,具体由处室组负责做好记载工作。
3.出勤情况,处室组一周统计一次,处室负责人按月报校长办公室统计记入教职工考勤档案。
4.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
5.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因公外出,需事先向有关领导报告。
6.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7.教职工集体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无故缺席一次,教学人员按缺一课时计,职工按半天事假计。
8.教职工的考勤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同奖金挂钩,病、事假按比例扣除当月津贴。
9.处、室、组内有旷工现象,考勤记载上如无反映,一旦发现,处室组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同比例扣除当月奖金。
二、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应由本人到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处领取请假单,填写后送主管领导审批,并交分管主任签署课、职务安排意见,顶岗人员落实后再将请假单交送校长办公室。上述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岗位。
2.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严格控制病事假。因病请假须持规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请假半天以内的,教师由教研室主任审批,职工由分管主任审批;请假1天的,教师由教务处主任审批,职工由所在部门主任审批。请假2—3天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请病假六个月以上,需报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批。凡请六个月以上病假者要求恢复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请假期间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精神相应扣除。
4.请长期病假的,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如在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给婚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给婚假十天。(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
6.女教职工的法定产假90天,一胎多子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加休产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可增加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生第一胎)产假120天,晚育者男方给护理假3—7天。
7.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的,可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十月以下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90天。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者,经单位批准可休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按80%计发。
上述规定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
未婚先孕的,扣除全年奖金不得享受任何产假待遇,学校还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凡无节育措施而造成流产,不得享受有关待遇,扣除有关绩效工资,流产期间视为病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增加30分钟。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9.本人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丧假1—3天。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10.外省市客籍教职工,请假赴原籍办事、结婚、奔丧者根据路程远近,往返实际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11.请假期满后,应向校长办公室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办理续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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