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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江苏省南通第一中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2 07:57: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试行)》(通委发[2016]11号)和南通市教育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南通市教育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通教党[2017]16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学校党政决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我校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

2.学校教育工作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3.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4.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制定和调整。

5.重要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6.学校学科教研室主任、年级组长、中层干部的选聘,市管后备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7.教师的招聘、调配、调动;各类职称评审报送人选的确定;教师岗位晋级评审等。

8.校级及以上各类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与评选。如“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市“园丁奖”等推荐,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等推荐。

9.国际课程班、特长生等自主招生政策的制定,录取名单的确定等。

10.大额度的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等一次性大额度的工程项目的立项;学校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对外大额捐赠等;

11.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人选的确定及经费支出;国内集体考察、学习培训活动项目的确定与经费的支出。

12.学校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

13.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预算外新增大额资金的使用。

14.应当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事决策程序

15.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体是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参会成员由校长室成员、党委成员组成,学校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1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学校行政和党委决策议事规则,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学校行政和党委报告。

17.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决策咨询,根据不同议题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廉政查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严格听证和公示制度。

18.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会前将讨论事项告知党政联席会议所有成员,会议研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19. “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严格执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会议其他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即讨论行政事务时校长末位表态,讨论党的事务时党委书记末位表态。投票表决需获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如实记录,备查以明确责任。

20.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或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

21.必须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代替。

三、议事决策监督机制

22.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对“三重一大” 事项中的行政事务和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校长室和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和监督情况。

23.学校定期向市教育局党组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市教育纪工委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将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4.学校纪委(未成立前由校党委纪检委员负责)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和内容履行监督职责。会议决策时,学校纪委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况提出意见。学校监督委员会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查的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推动“三重一大”事项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管。

25.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由学校纪委实施执纪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报市教育纪工委、市纪委做出处理。

26.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规及上级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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